随着气温逐渐回暖,户外活动和集体聚餐增多,为规范食品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做如下提示。
一、餐饮服务单位须注意
1.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2.从业人员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患有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规范洗手、消毒,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从合法、稳定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职责,并留存供应商相关证照,以及食品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购物凭证或清单。检查食材感官质量、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合规,并如实记录采购信息。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保质期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和海鲜类产品。
4.不得超范围加工制作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受热均匀,中心温度不低于70℃,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及库存区域不存放蟑螂药、老鼠药、杀虫剂等化学消杀用品,清洁消毒试剂必须与食品(含食品容器)分开放置。团体性用餐供应量大、加工时间相对集中,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及时清洗、严格消毒,防止生熟混用、交叉污染。集体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留样柜内不得放置留样外其他任何物品。
5.菜品价格、份量应在点餐时告知消费者,不得有隐瞒、欺骗、诱导等行为;要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制止餐饮浪费相关提醒提示;服务人员要按就餐人数给予消费者适量点餐的提醒,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
二、食品销售经营单位须注意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2.规范采购、贮存、销售和卫生管理等经营活动,保证采购来源合法、卫生防护措施适当、生熟分开销售,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
3.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范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4.肉及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国产肉类查验(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5.食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不和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并标注警示用语,即: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