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局长)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龙潭街
联系电话:0954-5011057
邮政编码:756400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泾源县机构改革方案》等规定,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一)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监管等;
(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经营监管、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本局依法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城乡建设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破坏市政基础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二)住房和房地产管理。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
(三)交通运输管理。对非法营运、超限超载、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生产监督。对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及处罚。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本局执法人员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投诉举报:泾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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