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自治区总河长令第4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运行管护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泾源县人民政府对泾源县卧龙山等8座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本次划定小(一)型水库4座,分别为卧龙山水库、西峡水库、先进水库、秦家沟水库。小(二)型水库4座,分别为洪沟水库、红家峡水库、西贤水库、龙潭水库。
二、划定原则
(一)管理范围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管理范围划分依据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少于100米,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外廷50至200米。(当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接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具体以划界矢量数据为准)
(二)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在水库管理范围基础上外延100米。(具体以划界矢量数据为准)
三、管理要求
(一)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2.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4.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5.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6.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2.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3.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4.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5.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6.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三)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四)在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活动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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