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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XX涉嫌经营劣质兽药违法行为的事前公示
日期:2023-11-14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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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文件《关于组织对兽药抽查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的通知》,经执法人员进入XX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当事人,2023年7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泾源县XX兽药店所经营的部分兽药进行抽查,对抽查该店经营的“白头翁散”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有效成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吴XX对检测结果表示确认及认可,不再提出复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可以认定该店经营的“白头翁散”为劣兽药,经请示泾源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同意,决定对XX兽药店吴XX涉嫌经营劣质兽药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22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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