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我县山林权改革,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保护经营主体积极性。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泾源县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18时止。
二、意见征集联系方式
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最迟于11月7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泾源县财政局农业和经建股。
联 系 人:马普查
联系电话:0954-5011993
附件:泾源县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泾源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泾源县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我县山林权改革,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保护经营主体积极性。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由泾源县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山林资源回购。
第三条 泾源县人民政府安排500万元,从2023年起,分三年到位。上级山林资源回购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基金管理。基金由县财政局专户专账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基金使用、绩效等共同做好管理。
第五条 回购范围
泾源县区域内山林地资源的经营权,承包权以及林木及其它地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第六条 回购条件
(一)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荒山及荒地上造林绿化后形成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
(二)山林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担保,其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明。
(三)在自治区、固原市市场交易平台(中心)未达成交易。
(四)已在实施区域开展造林绿化并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回购经营主体为符合回购条件,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不能继续投资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林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基金预算编制,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回购项目申报和遴选,对申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提出基金使用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回购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基金筹措,批复基金预算,拨付基金,监督基金运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确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回购山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审核确认该宗山林资源已享受政府补贴情况,核减相应价值。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回购基金专户予以支付。申请回购经营主体或者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停止山林资源回购。
第十条 回购后的山林资源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下一轮出让,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按程序拨付专户纳入回购基金滚动运行。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加强项目和基金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弄虚作假、串通抬价、隐瞒谎报、商业贿赂、骗取、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回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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