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2日,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马云清驾驶的车辆车号为宁D75715福田牌重型双桥自卸货车从事货运活动。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防杨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仠元整)处罚决定。
2022年06月14日,当事人马云清按宁泾交罚(2022)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马云清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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