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县城城区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限放区域
(一)建成区东平路以西,南至滨河路,北至北环路范围内禁止燃放;
(二)各宾馆、酒店、饭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建成区内全面禁放。
在(一)(二)(三)项禁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局等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行为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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