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424002/2023-000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2023-04-21
责任部门: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4-21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泾源县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21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泾源县所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1.自治区示范园300/·人;

2.一类园城镇200/·月、农村160/·月;

3.二类园城镇160/·月、农村140/·月;

4.三类园城镇140/·月、农村120/·月;

5.未定级幼儿园城镇140/·人、农村120/·人。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和现行平均收费标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调不超过20%执行,下调不限

三、相关政策要求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的,当月保育教育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三)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任何名目的费用。

(四)相关优惠政策按行业主管部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公示及监督。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做好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公示工作,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幼教机构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学生监督。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幼儿园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取保教费收费时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保育教育费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五、执行时间

本次收费标准2023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