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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1-00009
文号
泾政办发〔2020〕38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25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6-25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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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

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互联网十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0号)精神和《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数办发〔2020〕2号)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序推动全县“互联网十监管”系统落地见效,结合全县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9年底自治区已经完成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系统使用主体,建立了完善的日常管理措施和应用工作机制。为有效推进监管数据汇聚,加快推动系统推广应用,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成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汇聚和功能深化,构建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以多部门共建共用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全面实现联合监管和对监管的“监管”良好局面,建立规范统一、协同联动、有序高效,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的政府科学决策,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二、工作任务

()全县互联网十监管系统数据汇聚。

1.汇聚监管对象信息。根据各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填报推送法人(如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特定自人(如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设施备(如电梯、锅炉)、特定产品(如药品、特殊食品)、场地场(如建筑工地、水库)、项目工程(如投资项目)等监管对象信以及监管对象所包含的与本行业相关的扩展信息。(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园区、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投资促进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广电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防办、药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大队及本县各部门和全县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所有历史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2.汇聚执法人员信息。填报或推送全县有关部门具有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单位、执法岗位、执法证号、资格资质等内容。(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全部在在编执法人员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3.汇聚监管行为信息。填报或推送各单位日常监管执法全过程信息,主要包括监管事项编码、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检查结果等。填报或推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内容。(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司法局;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2017年至今全部历史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4.汇聚投诉举报信息。填报或推送涉及监管业务投诉举报数据,包括举报来源、类型、日期、对象、内容和处理结果等。(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政务中心("12345"便民服务热线);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2017年至今全部历史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5.汇聚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填报或推送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法人、特定自然人的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牵头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所有历史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6.汇聚第三方平台及重点企业信息。填报或推送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平台和重点企业相关信息,包括舆情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监测监控数据等。(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级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2018年至今全部历史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7.汇聚知识库信息。填报或推送监管法律法规、案例、预案、规则、风险特征以及有关领域的专业信息。(牵头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推送补全现有存量数据,后续新增数据实时推送)

8.规范核对基础数据。将各单位已认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数据进行对照,核对各单位录入的日常监管数据,通过督促整改错误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和后续录入数据的规范、完整。(牵头单位: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更正“两个清单”全部错误数据,后续错误数据实时更正)

()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化建设。

1.建设行政执法和监管系统。

(1)严格按照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通用监管执法子系统数据标准完成本单位自建系统接口开发和功能改造,实现日常监管业务和执法数据直接推送至全区“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牵头单位:已建设行政执法系统或监管系统的各级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2)按照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通用监管执法子系统移动监管APP数据标准,对本单位自建行政执法APP进行应用功能改造,完成与全县“互联网十监管”数据中心数据对接,满足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移动执法、便捷执法需要。(牵头单位:已建设行政执法APP的各级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2.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要求,按照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标准统筹建设市场监管领域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打通与全区“互联网十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子系统数据通道,作为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组成部分(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2)以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简称“两库一清单”)为基础,结合各单位实际需求完善细化,形成符合各部门工作实际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两库一清单”。(牵头单位:各级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3)对本行业系统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已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进行整合,改造为本行业系统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完成本行业系统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与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业务及数据对接;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完成本行业系统统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与全区“互联网十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子系统业务及数据对接。(牵头单位: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4)未建设“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使用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使用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子系统,开展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现全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级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3.建设全区政务人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1)按照国办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建设面向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全区政务人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对全区各级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监管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完成与国家“互联网十监管”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互认对接。(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级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2)对“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统一身份认证改造,实现监管人员单点登录、系统互认,逐步补全认证系统用户执法证号等个人信息。(牵头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务中心( "12345"便民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4.完成投诉举报子系统对接。按照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标准,改造“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功能,实现投诉举报信息中被投诉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及监管部门等字段完整,接收处理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自动向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推送全县投诉举报数据。(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政务中心(“12345"热线);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5.完成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对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和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接口开发和功能改造,打通系统间数据通道,实现审批证照发放部门和监管实施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特别是“先照后证”和“告知承诺”审批信息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能够实现互通共享。(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6.建设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各有关部门开放本单位视频监控、物联网传感器等资源和数据,完成与全区“互联网十监管”系统非现场监管子系统数据对接,实现视频、物联网传感器等数据资源集中汇聚。(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旅局;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7.建设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子系统。面向重点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完善风险模型验证、修正机制,通过实际应用不断迭代优化风险模型,提高模型预警结果准确性。(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全区互联网十监管系统管理应用。

1.“两个清单数据日常订正。通过使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对照自治区日常下发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订正本单位“两个清单”数据。(牵头单位: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2.“两个清单日常管理。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安排专人对本单位“两个清单”进行动态化、标准化管理,及时对变化的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确保本单位“两个清单”内容准确(牵头单位:各级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应用。组织全县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子系统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通过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时向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检查任务、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4.统一身份认证信息日常管理。明确专人通过全区政务人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本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进行日常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牵头单位: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编办;完成时限:长期)

5.联合监管子系统日常应用。完成行政审批部门和日常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事前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联动。同时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和国家专项整治要求,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发起对监管对象的协查协办和专项整治,全流程记录任务发起、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过程信息。(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6.接收办理投诉举报信息。按时对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至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接收、转办和反馈。(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12345"便民热线);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7.通用监管执法子系统。应用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通用监管执法子系统或“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手工录入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等相关数据;通过通用监管执法子系统或移动执法APP直接接收、处理、反馈由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检查任务、风险预警线索等信息。(牵头单位:未建设行政执法系统或监管系统的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8.确定监管对象信用分级结果。获取国家下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匹配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已归集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分级指标体系进行重新评级打分,形成涵盖我县所有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级结果。(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9.信用分级结果的运用。依据监管对象信用分级信息,建立本单位监管对象“红、黑库”或“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别化监管。(牵头单位:各级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改局;完成时限:长期)

10.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应用。通过调取查看视频数据和监控数据,实时掌握监管对象动态,督促监管单位履职尽责,实现对监管工作的监管。(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非现场监管接入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11.分析评价子系统应用。运用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分析评价子系统对各有关部门在风险预警、投诉举报、群众评价、非现场监管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结果,为效能目标考核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12.重大监管事件跟踪分析功能应用。应用模块功能,全面跟踪分析重大监管事件的起因、动态、影响、舆情等信息,以及有关部门的响应情况、处置措施和结果,形成对重点监管事件的全链条记录和分析,实现对监管部门科学督查督办。(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重大监管事件监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13.风险预警子系统应用。通过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子系统相关算法,形成有关部门存在监管风险的风险预警信息,并自动推送至相关单位。风险预警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反馈处理结果。(牵头单位:收到风险预警信息的各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长期)

()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机制建设。

1.制定《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和应用单位工作任务;按照《全区“互联网十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统一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要求,促进系统规范应用;按照《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加强对“两个清单”、日常监管数据汇聚及统一身份认证等数据的管理,促进基础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2.建立《全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效能通报制度》,加强对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3.建立《泾源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工作环节等相关内容,明确开展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方面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是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我县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本方案各项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重要工作抓紧部署。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班负责,认真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主动研究,吃透精神,逐项落实,确保与各单位同步完成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应用工作任务。

()加强协作配合。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内容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特别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方面工作量大,细节要求高。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勇于担当负责。牵头单位作为任务的主要承担方,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配合单位作为任务的重要协作方,要加强沟通协作,跟进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县人民政府将加大技术指导力度,认真做好方案解读、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对与全区“互联网+监管”各子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保障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监督考核。为保证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压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打分依据。

政策解读链接:泾源县2020年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 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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