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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0-0002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2-17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02-17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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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区市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1.进一步完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我县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

2.进一步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

3.进一步降低金融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

4.进一步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

5.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县财政、就业、妇联及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妇联、财政局、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县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持扶贫车间配套设施建设,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对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

8.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县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企业职工开展上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相关企业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城乡劳动力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工种)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专项能力职业培训按照项目名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50—14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0.免征增值税及附征等。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3.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减免各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相关涉企收费部门)

14.延期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国网泾源县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15.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2020年各类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快园区内屠宰加工企业屠宰费补贴资金拨付力度,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电商扶贫产业园疫情期间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加大财政产业扶持力度

16.增加对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生活物资企业的补贴。对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蔬菜、牛肉的平价供应店按照同期市场平均价30%给予物价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设备可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绿色通道;对按政府定价销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企业给予成本补贴;对各乡镇确定的提供政府蔬菜配送服务的小分队给予运输及损耗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加大对县内支柱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鼓励县内产业龙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饲草调运储备,根据养殖户饲草需求做到“菜单式”配送,对从县外调运饲草的企业每吨补贴100元运输成本;开通疫情防控期间养殖户肉牛销售“便捷通道”,乡镇做好辖区内肉牛销售的牛源统计,及时报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督促活畜储备企业履行职责,发挥活畜储备金效益,对养殖户公犊牛、架子牛按市场价收购,有效解决农户肉牛销售的问题;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肉牛稳定供给,由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定向收购县内肉牛,对外销售,对涉及的农户每户补贴1000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响应县委和县政府号召停业的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每月10万元的停业损失以及在岗员工工资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18.对疫情防控期间因设置集中隔离点被征用的宾馆、饭店,给予一定的补偿。(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9.给予关停的经营场所适当的停业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关停的餐饮行业经营者给予房屋租赁费及停业损失补贴,按照餐饮行业标准大小每月给予5000元、2000元的补贴(1月自25日算起,直至疫情结束或开业复工)。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关停的KTV、网吧经营者给予房屋租赁费及停业损失补贴,大中型按照每月2500元补贴,小微、个体户按照每月1500元补贴;台球室每月给予1500元补贴。对县城出租车及农村客运车辆每月补贴1000元的停运损失。(1月自25日算起,直至疫情结束或开业复工)。(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0.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县发改局积极争取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2020年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或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财政局要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委托企业采购的各类防疫物资账款减少支付环节,加快拨付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压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

21.加大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对项目建设新增的设备按照设备实际购入价格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在租赁期内按租赁额给予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项目投运后生产用电享受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五、强化服务保障

22.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期下,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涉及各部门需要落实的补贴政策,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制定行业补贴实施细则,及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4.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各欠款单位)

若干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中央、区、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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