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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09119
文号
泾党办发〔2017〕124 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0-12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0-12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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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区、市驻泾各单位:

《泾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经县委和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泾源县委办公室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区、市、县有关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有利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接待自治区省级领导和固原市“四大机关”主要领导来泾的公务接待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在泾开展重大活动的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

凡属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公务接待,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领导审签,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签批意见或通知单具体办理。未经审批,不安排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不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添置豪华设施,不摆放鲜花和水果,不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七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接待单位机关食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宾馆就餐。接待用餐严格控制菜品数量,尽可能安排自助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海鲜、高档菜肴,一律不备烟酒。

中央、国家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县党政机关来泾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按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区内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泾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接待单位不安排宴请。

市、县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往来,不安排接待用餐,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严格按陪餐人数要求备餐,超出陪餐人数的人员接待单位不安排就餐。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陪同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附领导审签的公函。

第十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接待费用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和派出单位公函。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三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材料链接:《泾源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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