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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18-10232
文号
泾市监发〔2018〕4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市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3-13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3-13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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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岗(室)、队、所

现将《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

          2、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3、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记录表

     4、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

 

    (主动公开)

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泾源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固市监发〔2018〕40号要求,为规范我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对我的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督促美容美发机构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规标识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化妆品经营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时间安排

这次在专项整治行动安排6个月时间,9月15前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全所有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祛斑、防晒、美乳、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为重点,在全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四、整治内容

  (一)检查索证索票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一是市场上检查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的合法性,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通过省级备案;二是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索证是否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是否按产品批次索取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三是检查是否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标签标识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是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三)查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证明和宣称有祛斑、烫染发、美乳等特殊功效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以及进口产品未取得批件的;整治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宣称美白(遮瑕)、祛斑、祛痘/抗粉刺、染发和育发等5类化妆品开展监督检查,对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药用疗效的化妆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31日前完成)

  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日常监管台账,明确辖区内检查对象及重点检查单位区域分布,设计检查方案,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做到靶向性强、实效性高。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营造专项整治的氛围。组织辖区重点美容美发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建立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自律准则,采取发布倡议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督促美容美发单位面向社会作出保障经营使用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引导美容美发机构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进一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填写《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发放《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告知书》(附件2),建立健全美容美发机构档案。各企业要认真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开展自查自纠对问题和隐患较为突出的,要进行整改。

   (三)执法检查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要结合摸底调查、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自查自纠及监督抽样等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美容美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整治美容美发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逐一填写《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加大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拓宽案件来源,严厉打击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化妆品非法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10日前完成)

各市场监管对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提出深化整治的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对尚未解决的要落实责任,加强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要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室)、队、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将此次整治行动作为加强和深化化妆品监管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查办案件。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加大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化妆品宣传医用医疗行为,对提供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追踪溯源,坚决予以严惩。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集中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引导企业积极自查整改,下大力气指导和帮促企业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美容美发机构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布检查情况、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美容美发机构的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场监管所要对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10日前报县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岗

人:郭建涛

联系电话:0954-5011174,电子邮箱:511582108@qq.com

 

 

 

 

 

 

 

 

 

附件1

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

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

联系电话:                         

2、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人;

管理人员数      人。

3、经营产品类别

(1)普通化妆品:

发用类     种;护肤类     种;美容修饰类     种;

(2)香水类        种。

(3)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     种;染发类     种;烫发类     种;

脱毛类     种;美乳类     种;健美类     种;

除臭类     种;祛斑类     种;防晒类     种。

4、营业状态

正常营业□     间断营业□     息业□ 


附件2

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细则、《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及《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2008)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3.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

需要时标准安全警告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

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

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五、应建立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

购销台帐需记录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六、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

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附件3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

现场检查记录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合规(划“√”)

不合规(记录内容)

1

化妆品合法性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

(4)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

化妆品标识标签

现场检查

(6)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8)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9)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

购货验收制度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12)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

产品

保质期

现场检查

(13)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5

储存条件、

卫生情况

现场检查

(14)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机构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15)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6

产品宣传、

店内宣传

现场检查

(16)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17)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18)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7

其他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19)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现场检查

综合意见

本次共检查(      )项,其中合规(       )项,不合规(    )项,具体不合规项目为: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4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1

辖区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数

 

2

检查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数

 

3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4

发现经营使用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场所数

 

5

查扣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

盒(瓶)

 

6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7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8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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