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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18-10231
文号
泾市监发(2018)38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市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3-12
名称
关于印发《2018年区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区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8-03-12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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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区级重点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岗()、队、所:

为切实履行好产品质量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的功能和定位,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筑牢“重点产品安全”底线,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水平,防止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发生,以区市局监督抽查工作要求为方向,以关注民生为重点,调整监督抽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监督抽查计划和我县产品现状,现制订2018年度我县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检测机构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一律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二、为避免重复抽查,原则上一个季度一个企业只能抽检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被抽样单位必须在企业名单中随机确定。承检批次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三、本年度监督抽查产品的抽样工作实行人员抽检分离。抽样时,应至少有两人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包括各类专项检查抽样),向被检单位出示本通知(或复印件)和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上述手续不完备的,被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四、抽样数量及检验判断依据按照自治区质检院发布的评价规则要求执行。其中,抽检产品按评价规则应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结论统一描述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若抽检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应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五、列入计划内的企业如不能提供抽样样品的,被抽样单位要说明原因,如被检单位关停并转,抽样单位应提供关停并转企业名单;在不突破计划规定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检计划外企业的同种(类)产品。

六、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向被检单位和县局分别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相关材料。由县局统一进行后处理工作。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必须加强说服教育,督促其配合检查。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或抽样后不送样的,承检机构应按照检验不合格处理,并且视情况对拒抽企业的相关情况予以媒体曝光。

八、承检机构和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挟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有关计划信息,更不得事先通知被检单位。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样并向我局检举,举报电话0954-5011151  0954-5013773

 

附件:2018年区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

 

 

 

 

 


抄 送:本局各领导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8印发


2018年区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产品

划分类别

产品种类

抽查范围

企业

数量

抽检

批次量

抽检

频次

承检机构

选择方式

检测

项目

完成时间

承检机构

备注

1

重点监管产品

煤炭

城区经营企业

燃煤单位

9

3

1

指定承检

机构

实施规范或细则

330

区质检院

 

2

纺织纤维制品

医院、幼儿园、宾馆

12

25

1

指定承检

机构

实施规范或细则

530

区质检院

 

3

眼镜

全县生产企业

2

2

1

指定承检

机构

实施规范或细则

1130

区质检院

 

4

天然气

全县生产企业

1

1

1

指定承检

机构

实施规范或细则

1215

区质检院

 

5

车用燃油

覆盖50%销售企业

9

5

1

指定承检

机构

实施规范或细则

1130

区质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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