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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4-0009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4-23
名称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04-23 来源:泾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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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 残联 医保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23〕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划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构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

1. 推进低收入人口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为相关部门快速响应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加快推动防止返贫监测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 “一户 (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2. 加强常态化动态监测。坚持线上预警和线下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民政部门定期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残联、医保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组织动员乡镇 (街道)干部、村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发现低收入人口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商请相关部门核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3. 分类处置预警信息。科学设置预警指标,民政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开展走访排查、调查核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发现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或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通过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交其他部门落实;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 “个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帮扶。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1. 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政策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失能失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 “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 “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 (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补助标准保持一致;定额资助和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根据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在区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给予学前教育“一免一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等政策;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中的在校学生,给予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学校资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优先予以住房救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唯一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困难人员,优先支持实施危房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低收入人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当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口,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企业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已经就业的低收入人口,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灾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3.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实行 “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采取先行救助、直接救助或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寻亲返乡等救助服务。

4. 服务类社会救助。持续推进 “物质+服务”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创建 “一县 (区)一救助”品牌,推动社会救助向服务救助拓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生活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需求项目库,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5. 慈善力量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持续推行 “善行宁夏”十大慈善项目,加快发展互联网慈善,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多种慈善服务活动,打造慈善品牌项目。建立慈善资源对接和发布机制,鼓励引导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通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帮扶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参与慈善帮扶活动,探索项目化、长效化运行机制。

6. 其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现行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根据救助政策对低收入人口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给予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刚性支出等困难家庭的水、电等减免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等救助措施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的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自治区、市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实行 “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医保等部门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完善有关救助政策。对已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简化救助帮扶的办理程序,及时给予救助帮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 “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坚持容纠并举。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程序完整、但因核查能力限制、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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