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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0-0006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7-07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7-07 来源:泾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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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及《泾源县关于全面开展脱贫攻坚“四查四补”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泾扶开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和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低保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动态管理是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定期报告制度是重要环节。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定期跟踪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核查,严格规范程序,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近年来,我县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力度,相继制定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环节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不同程度存在政策宣传不深入,低保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发生变化时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动态管理不到位,村(居)干部工作责任不力,不能及时掌握上报低保家庭动态变化情况;收入核算难,核对手段滞后,信息共享不通畅,不能满足精准施救的需要;核查监管不及时,乡镇民政专职人员少,影响低保核查的组织开展,制约了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动态性和准确性。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完善低保动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聚焦脱贫攻坚、聚焦困难群体,定期开展核查,严格规范管理,更好地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职责,准确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解决好群众关切的“为难事”,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核查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的受理和审核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等工作”。村(居)委会干部是“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最前沿中坚力量,联系群众密切,服务群众直接,是履行基本民生保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村(居)干部肩负有主动发现、帮助申请、协助调查、评议告知、统计上报等职责,应对本村内的社会救助对象底子清、情况明,经常性查问嘘暖,了解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发现或反映的死亡人员要及时核实上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协助乡镇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1、实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核查月“零报告”制度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接受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民政办要动态掌握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变化情况,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分类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高龄对象的日常监管,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死亡人员或不符合条件对象,要及时核查、提交、调整,每月进行一次对表,每月按时上报结果,实行死亡对象月“零报告”制度。从本月起,各乡(镇)民政核查员要结合系统月结数据,每月25日之前将《泾源县城乡低保(高龄)对象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取消人员名单》(附件1)经民政办主任审核和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当月核查无死亡的填报“0”,不得推诿不报、迟报、漏保,或不经过调查核实直接上报死亡人员。

2、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制度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认定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各乡(镇)要及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核减或停发低保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制度。当月调整停发的,当月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被取消对象,并将核查清退人员名单在乡镇进行公示,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做好群众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缠访事件的发生。

3、实行村(居)委会干部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对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同在一个户籍或不在同一户籍但属于法定赡养、抚养人的父母或子女,实行村(居)委会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一律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附件3),对村干部及其近亲属已享受低保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因生活困难、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经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可继续享受低保;对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低保规定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4、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审验报告制度

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低保政策期内,应定期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对因移民搬迁或其他原因本地无固定住所、长期在外跟子女生活,户籍仍在本地的低保、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要主动跟进掌握其生活基本情况,实行定期审验报告制度。原则上低保对象每季度按规定时间由户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所在乡镇或村(居)委会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对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不能到场的老年人,可由亲属提供实时照片或以打视频的方式,认定核实在保对象生活状态,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待遇,发现已去世的要及时上报停发低保金。对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逾期不予签到审验报告的,按退出程序取消待遇资格,不容许漏发一人、多发一人。

三、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低保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是一项最直接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救助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脱贫攻坚的紧要关头要更多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人员力量,组织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四查四补”,精准认定,精准施策,综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三保障”问题,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要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政策执行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循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经济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做到调查有签字、评议有记录、公示有图片、审批有文件,整理完善资料,健全“一户一档”。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实施。要建立低保长效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畅通监督举报电话,坚决杜绝低保经办中的“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问题,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附件:1、泾源县2020年  月城乡低保(高龄)对象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取消人员名单

2、泾源县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泾源县民政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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