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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记录 信息收集、保存制度
日期:2021-07-23    来源:泾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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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泾源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泾源县交通运输行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是指行政执法大队及其全体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

 (一)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原则上不少于1人一台。

(二)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六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日常交通运输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统一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由大队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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