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新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泾安监管责改[2018]第2号),责令 2018年5 月10 日前整改完毕。
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新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九十六条第一项,决定给与处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8年5月10日,该站已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整改到位,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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